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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实施安全施工细则
发布日期:1970-01-01阅读次数:0
1.总则
  1.1.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目标:创建“安全文明工程”
  无人身死亡事故;无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事故;无重大交通事故;无重大火灾、洪灾事故;杜绝重伤事故;杜绝重复发生相同性质的事故。
  1.2.本细则编制依据国家、部、省及有关部门制订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及规程;清江水布垭建设公司制订的有关安全施工的规定及制度;大坝及溢洪道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及施工质量监理合同文件。
  1.3.本细则适用于水布垭水电站大坝及溢洪道建筑与安装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
  1.4.本监理中心对安全施工监督管理所承担的职责为:协助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安全保证体系、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度汛措施等进行审批,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协调和处理施工过程中急需解决的安全问题,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必要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当承建单位安全生产严重失控时,建议建设单位下令进行停工整改;协助对各类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2.监理安全生产监督保证体系
  2.1.工程安全生产监督保证体系
  (1)总参加水布垭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这是安全管理的高层机构,由参建各方和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监督与协调。
  (2)在监理中心内部建立以总为第一责任人、各部部长分管一块、专职、兼职参加的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机制。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
  (1)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监督承建单位认真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和标准;
  (2)督促承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审查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4)督促承建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5)检查并督促承建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落实分部、分项工程或各工序、关键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
  (6)督促检查施工单位现场的消防工作、冬季防寒、夏季防暑、文明施工、卫生防疫等项工作;
  (7)不定期的组织安全综合检查,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进行评价,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
  (8)发现违章作业的要责令其停止作业,发现隐患要责令其停工整顿。
  4.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
  4.1.在工程开工前,承建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上报以下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
  (1)安全资质及证明文件(含分包单位)
  (2)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3)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安全专业人员配备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
  (5)实施性安全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安全度汛措施、安全操作规程          (6)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等技术性能及安全条件
  (7)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明相应的资质及上岗证;
  (6)对所有从事管理和生产的人员施工前应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重点对专职安全员、班组长和从事特殊作业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加强职工安全意识。
  (7)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8)在施工开始之前,应了解现场的施工环境,人为障碍等因素,以便掌握有关资料,及时提出防范措施;
  (9)掌握新技术、新材料的施工工艺和技术标准,在施工前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教育。
  5.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
  5.1.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和标准、水布垭建设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过程文件。
  5.2.施工过程中应确保安全保证体系正常运转,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
  5.3.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及安全防护措施,认真执行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确保人员、机械设备及工程安全。
  5.4.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加强现场监督与检查,专职安全员应每天进行巡视检查,安全监察部每旬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视工程情况在施工准备前,施工危险性大、季节性变化、节假日前后等组织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和验收。
  5.5.接受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积极配合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检查活动。
  5.6.安全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及各工序安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发现违章作业及安全隐患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5.7.加强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于每月25日前将承包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以安全月报的形式报送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
  5.8.按要求及时提交各阶段工程安全检查报告。
  5.9.组织或协助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6.爆破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6.1.总则
(1)为加强施工现场爆破作业安全监督管理,根据《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267-88)及《清江水布垭工区民爆器材与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爆破作业安全要求高、破坏性强,因此,承建单位必须对爆破作业人员必须加强规程、规范知识的教育,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对施工现场严格检查、爆破作业严密监控、违章现象严肃处罚,及时发现、纠正施工作业中的违规行为,将各类隐患、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确保施工区域人、机、物的安全及生产的发展。
  (3)现场将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求,检查、督促承建单位做好现场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4)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清江水布垭工区民爆器材与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6.2.爆破作业的基本安全要求
  (1)认真执行爆破作业安全规程和安全规定,切实做好爆破作业后的安全检查和安全处理。
  (2)爆破作业要做到“三统一”,即统一时间、统一指挥、统一信号,划定安全警戒区、明确安全警戒人员。
  (3)认真编制爆破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好作业技术交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