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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要点
发布日期:2022-06-07阅读次数:197

        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照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条件和有关管理规定,依托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公路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全面核查企业申请材料,公平公正开展审查工作,审查意见应清晰明确。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条件。申请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是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安全生产。企业作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当事人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相关行政处罚但已履行完毕。

        二、人员要求

        (一)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技术负责人指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至少各有1人满足相应等级资质条件,且为非退休人员。在公路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模块中填报。

        (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小于65周岁,包括监理工程师、工程系列高工、经会人员、其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

        1.监理工程师。指在公路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从业登记的人员,个人信息材料应通过监理工程师的个人账户提前更新上传,在“监理工程师信息”模块中勾选,未登记者不予认可。

        2.工程系列高工。专业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按职称证书专业或毕业证书专业考核。在公路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其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信息”模块中填报。“工程系列高工信息”模块无需填报,由系统从“监理工程师信息”和“其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信息”模块中自动提取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显示。

        3.经会人员。指经济师、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交通运输部造价工程师。经济师专业包括工商管理、财政税收、金融、运输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其他专业人员不予认可。在公路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其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信息”模块中填报。“中级经会人员信息”模块无需填报,由系统从“监理工程师信息”和“其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信息”模块中自动提取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显示。

        4.其他人员。指除监理工程师、工程系列高工、经会人员外的其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在公路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其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信息”模块中填报。

        (三)有关提示。

        1.关于人员数量。资质条件中的人员要求是相应资质等级的最低要求,企业应确保申请材料中的人员满足相应标准要求,填报的人员数量应充分考虑到审查期间可能发生的人员流动情况,确保审查时仍能满足条件要求。

        企业中同时符合监理工程师、工程系列高工、经济师(会计师或造价工程师)多项条件的人员,在计算监理工程师、工程系列高工、经会人员数量时可相应重复计入,但在计算企业拥有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总数量时只计入1次。

        2.关于人员合同。企业与申请使用的人员之间应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其中,非退休人员使用劳动合同,退休人员使用聘用合同。

        3.关于证明材料。企业人员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或职业资格证、劳动或聘用合同、社保缴纳材料、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法定年龄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提前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和社保领取证明等扫描件。其中,社保缴纳材料指企业或个人在社保管理系统账户中的保险缴纳明细(打印件或网页截图均可,应将申请所用人员予以明显标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保险缴纳单位应与申请单位一致,分公司缴纳的社保予以认可,缴纳时长为申请前的3个月。企业应对提交的人员社保信息认真核对,确保提交的社保真实准确、符合条件。

        4.关于信息核验。评审时,专家将通过学信网核验人员学历情况;通过人社部门职称评审信息查询平台核验人员职称情况;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核验一级造价工程师等职业资格情况;通过查看企业提交的社保缴纳材料和人社部门共享的社保数据核验人员社保情况。

        三、业绩要求

        (一)个人业绩。指个人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后完成的业绩,该业绩应已在公路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截止登记,且所属工程项目已完工。

        1.先前在其它企业完成的业绩予以认可。

        2.业绩登记时间与截止时间之间的时长不少于6个月或工期的1/2。

        3.总监或驻地监理经历,指在相关类别工程项目中,担任总监(副总监、总监代表)或驻地监理工程师(副驻地监理工程师)职务的经历,在一级监理机构监理业务中任驻地监理工程师的经历不予认可。担任相应岗位职务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或监理合同期的1/2。

        4.市政道路工程项目中,按公路工程标准建设的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可认定为有效业绩,其中城市快速路按一类工程认定,主干路按二类工程认定;水利等项目中按公路工程标准建设的道路工程可认定为有效业绩,业务类别按公路工程分类标准执行。上述类别有效业绩人数不得超过资质条件要求的1/3。

        5.申请公路机电专项监理资质所使用的所有个人业绩应至少分布在3个机电工程监理项目上。

        (二)企业业绩。指企业取得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后,在相应业务范围内从事的监理业务。新申请资质的,为近10年内竣(交)工的监理业绩;延续资质的,为资质有效期内的在建和竣(交)工的监理业绩。上述业绩均应在公路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业绩登记。市政、水利等道路工程项目企业业绩的认定与个人业绩认定要求相同,该类有效业绩数量不得超过资质条件要求业绩总数的1/3。

        四、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

        1.具有公路综合类乙级及以上试验检测机构的企业申请公路工程甲级或乙级资质,具有交通工程专项试验检测机构的企业申请公路工程机电专项资质,按要求填写试验检测机构相关信息,上传试验检测等级评定证书扫描件。其中,申请企业与试验检测机构非同一企业法人的,申请企业在试验检测机构的股权占比应不低于51%,需同步上传“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试验检测机构股东及出资信息截图。

        2.无上述试验检测机构的企业,应按要求填写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相关信息,并上传购置发票、清单、有效检校证书等扫描件。

        五、企业信誉

        申请企业应信誉良好,参加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的,评价等级应满足申请资质相关要求;未参加的,申请前一年内或者企业成立至申请前应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评审时,专家将通过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核验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交通”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核验是否存在公路建设领域内的严重不良行为,以及国家有明确规定的领域内是否有适用市场禁入惩戒措施的行为。

        六、重大事项变更审查要求

        监理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情形需要承继原资质证书的,应当申请重大事项变更。重大事项变更主要核定监理企业人员数量和结构、仪器设备、安全、信誉情况,业绩情况不再审查。

        七、企业陈述要求

        企业如对专家评审结论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许可机关提出陈述。陈述仅限于对申请过程中已使用的人员、业绩、设备等情况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符合性等进行补充说明,不得提交当次申请中未使用的新人员、新业绩、新设备等材料。